缓刑考验期刚过,他竟又干出这事!
4月30日,建德市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对被告人唐某某提起公诉。
唐某某在2019年5月曾因电鱼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同年11月8日又因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然而,缓刑考验期满没多久,2020年3月16日傍晚,唐某某再次在禁渔期内,驾驶木质机动小船,到钱塘江干流兰江河道建德市梅城镇洋尾王家村段水域,采用禁用的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后被建德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当场查扣渔获物杂鱼39.68斤。
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 36号)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什么是禁渔区?】
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重要的鱼、虾、蟹、贝、藻及其他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
【什么是禁渔期?】
禁渔期是指对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我市除了有新安江这条我们赖以生存的母亲河,还有众多的溪流湖泊,水产资源也非常丰富。而急功近利,竭泽而渔,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破坏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且严重危害水产资源的留存和发展,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加强水产资源保护,保护生态环境,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义务,千万不要为了眼前的利益以身试法。